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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 法律天秤不断向民众倾斜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48

新劳动合同法:法律天秤不断向民众倾斜

一直以来,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却更多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在政治倾向上的调整,而且,也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二00七年六月廿九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即将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老板不能随意炒员工的鱿鱼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以订用立书面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付出很大代价。按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违法成本在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仅仅聘用试用期工人,试用期不到就解雇工人,这种现象在新法中也有新的规定。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职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素质。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再没有以前那么容易了。首先必须要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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