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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

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870721

【实施日期】 19870721

【章名】 全文

一、关于合同签订人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其代理资格和

权限应当如何认定问题

《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

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

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

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

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有些单位授权本单位的业务人员或

者委托外单位的人员签订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签订

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如何认定,须作具体分析:

(一)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

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

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二)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

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

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

,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委托

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

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

二、关于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

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认定问题

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

凭证,不得借用,更不得借此非法牟利。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

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出借单位收

取的“手续费”、“管理费”,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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