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相关知识 > 合同法规 >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53

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法院、省劳动仲裁委就《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广东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凌祁漫就《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讲话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张凤岐就《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讲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8年7月7日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合同法规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7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