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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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因履行迟延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3)一方预期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4)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5)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注意前提)
(6)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合同总额1/5以上,出卖人有解除权
(7)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8)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9)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
①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单方+赔偿损失)
②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单方+赔偿损失——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
③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双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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