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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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等合同必备条款外,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条款,如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为合同的主要条 款,如果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可以协议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据交易习惯不能确定 的,合同法规定了一下确定标准: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点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履行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律师方式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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