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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发表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448

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先提出的单位可不补偿)。

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单位可不补偿)

因单位违法、违约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补偿)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二)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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