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土地和房产使用权)出资。
第十七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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