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家庭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金泉家园*号楼***室
联系方式:******
被告: 北京政泉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
案由:房屋销售合同纠纷
请求与目的:
一、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基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各事项的违约金人民币(小写) 元,支付原告因被告违约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小写) 元,共计人民币(小写) 元。
二、关于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年*月**日,原告购买了由被告开发的金泉家园*号楼***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房屋总价 元,双方签署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在上述《合同》第 条第 款和《补充协议》第 条中,双方约定并由被告明确向原告签字承诺:于2007年12月25日前,使该房屋的用水、用电、用气、信报箱等生活使用设施达到标准使用条件,或由被告通过相关临时补救措施或替代设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使用条件,否则被告将承担自违约之日起(自2007年12月26日起),每逾一日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具体约定条款原文如下:
)
但事实情况是:自原告完成房屋首款等相关费用支付,被告于2007年12月 25 日交房之后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向原告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中承诺的用水、用气、信报箱等设施与相关连带服务始终没有到位,根本无法使用,已经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带来了严重不利影响,并造成了原告在生活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其间,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和相关物业部门解决上述问题,该小区的部分业主也都找过被告解决上述问题,但都始终没有得到被告的合理答复和解决,被告从违约日起到现在已将此违约行为拖延了一年的时间,其现仍在推托和逃避法律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寻求法律途径,请求法院予以解决上述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北京市市政相关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请法院审查:
1、原告所购房屋配置的用水管道至今不能使用热水、中水,被告所承诺的达到用水使用标准根本没有实现,被告违约。原告按照《合同》、《补充协议》和相关附件的解释认为,一个合格的用水管道系统应该按照行业标准包括:能使用冷水、热水和中水。但被告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给小区住户提供热水和中水使用,致使原告用冷水(自来水)代替中水进行日常生活所需的卫生清理,一年来因冷水代替中水的差价损失需要被告补偿,被告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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