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我们称之为违约责任中的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所受损害,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致使赔偿权利人现有财产所减少的数额。所失利益则是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使赔偿权利人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数额。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应当注意:1、受害人有权就他依照合同本来应该获得的可得利益要求损害赔偿,但这些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2、受害人仍有权就其因为对方的违约所遭受的各种费用支出要求损害赔偿,但这些费用支出的性质属于所受损害而非所失利益。3、受害人应当对所失利益的损害赔偿负举证责任,包括举证证明丧失有利的机会而遭受了利益损失。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2款: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指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损害赔偿额的一般计算方法是:价值损失+附带损失-避免的费用-避免的损失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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