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相关知识 > 代理 >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发表时间:2014-03-28 浏览次数:470

一、案情: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二、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三、分析:

1.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表见代理”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合同法规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