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公司借壳买卖
刘某从事电子元件销售生意。2010年4月,他介绍做手机生意的廖某某给其朋友沈某某认识,廖某某将部分手机组装业务给沈某某的工厂做,所有原料由廖某某提供。同时,廖某某还安排李某某到沈某某的工厂做监工。同年9月,刘某利用沈某某在龙岗坂田所租用的工厂“前身”,伪造出“ab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b公司),骗取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的信任,向其采购生产手机使用的材料。双方谈好下订单前先支付10%的货款,尾款月结。
当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将货品送往ab公司后,刘某、廖某某安排李某某帮忙收货,货品到手后,刘某与廖某某再将货品转运他处。据悉,刘某、廖某某每次下订单都以ab公司的名义传真采购单给该科技公司,并加盖“深圳市ab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
二、欠债不还金蝉脱壳
一开始,在该科技公司向ab公司供货后,廖某某和刘某都能按时向该科技公司支付货款。2010年11月,沈某某的工厂因经营不善倒闭,刘某就以执法机关要严查高仿手机为借口,对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声称要更换地方接货。于是,廖某某和刘某到宝安清湖租用了场所,挂上ab公司招牌并置办一些简单家具,让李某某转到该处接货,等货物到后,两人再将货物转运他处。
2011年1月,该科技公司发现廖某某等人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同时,该公司经统计发现共向ab公司供货180万余元,尚有人民币100万余元的货款未能收取,于是急忙报警。
三、狡猾“狐狸”企图脱罪
2011年6月,在公安机关的强大攻势下,刘某很快投案自首,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同年9月,被通缉抓捕的廖某某也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廖某某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他辩解自己已如期把货款全部交给刘某,是刘某见财起意,未把货款交付给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
案件进展到这里似乎遇到了难题。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跟廖某某从未有过正面接触,刘某也没有指证廖某某,廖某某一直辩解所欠的100万元货款已全部现金支付,并提供了与刘某的购销合同及支付现金的收款收据。难道,这个廖某某真的是对整个合同诈骗过程毫不知情的“受害者”?案件疑点重重。想起廖某某闪烁的眼神,前后不一的辩解,让承办检察官心里压着块大石头。
四、笔迹鉴定终现真章
经过再三而细致的审查,承办检察官很快抓住了要点:根据之前的交易习惯,廖某某都是转账给刘某,刘某再转账到昆山的科技公司,转账金额细致到元角分。连小额货款都要转账,为何上10万元的大笔货款反而通过现金支付?这明显不合常理。如果现金支付是假的,那廖某某提供的收款收据又是怎么回事?
在承办检察官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对廖某某提供的关键证据进行了笔迹鉴定——刘某书写的“收条”。鉴定结果显示,该收条的书写形成时间晚于收条上所标日期(2010年9月30日)三个月,证明该收条是事后伪造。至此,廖某某的谎言不攻而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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