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时隐瞒已经怀孕,刚刚开始工作就要求休产假,依据法律规定单位还不能将其辞退;不满16周岁制作假身份证,致使单位因使用童工受到数万元的罚款;隐瞒真实学历,虚构工作经历,结果不但骗取单位优厚待遇,还影响单位业务开展,造成重大损失。令人更加头疼的是这些员工往往缺乏诚信和素养,一旦与单位发生争议,经常无理纠缠,弄得单位人心慌慌、乌烟瘴气,单位简直是请神容易送神难。
我所描述的事实相信许多用人单位都有体会。多年从事劳动监察工作,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对许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单位都进行了严肃的处罚。也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职工张牙舞爪,无理取闹,单位又没有与员工签订严谨的劳动合同,有苦说不出,成为事实上的羔羊。
其实只要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细致、专业,上述痛苦局面是可以避免的。在此,我提出一个工作方案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如果单位做好员工入职情况登记工作,员工在入职登记中填写虚假内容,用人单位就可以据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若出现童工隐瞒真实年龄,可避免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如女员工隐瞒怀孕的情况,单位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达到异曲同工的效果;如员工隐瞒学历、年龄,单位也可以据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不必付出约定的优厚待遇。同时可要求劳动者对因欺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员工入职时填写《入职登记表》,其中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女职工是否已怀怀孕等重要内容。并在登记表中注明此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员工必须保证内容完全真实,否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承担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必须保证在《入职登记表》所填内容完全真实,否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甲方将主张本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女员工入职前怀孕的情况,可以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本单位不录用在入职本公司前已怀孕的女员工,如乙方入职时隐瞒真实情况,甲方有权主张本劳动合同无效。”如果条件允许,再要求员工做一份健康体检就更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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