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公司对高某称公司的条件非常好,高某遂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期满前离开公司,则要付10000元违约金。高某工作后发现,公司根本不具备在订立合同时所说的那些条件,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不同意,提出如果高某要走,必须支付违约金。高某该怎么办?
高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因欺诈而得以订立,高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平等协商,自愿公平,意思表示真实(即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得采用欺诈或强迫的手段。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若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或制造假象,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于错误的认识,自愿地签署劳动合同,则该当事人的行为即构成欺诈。采取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欺诈行为具备如下要件: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在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对方当事人所实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受欺诈的结果。
该公司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有捏造事实的行为。高某在听信了公司的谎言后,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他签订合同是受公司欺诈的结果。因此,高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高某不用承担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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