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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案中,李某的因受张某子女欺诈而放弃接收遗赠的行为,不应适用合同法主张撤销放弃接收遗赠行为,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放弃接收遗赠的行为是因为受到欺诈而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致原、被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原告在其区内进行平整土方、供水、供电施工及安装,属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其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属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被告进行项目调整后阻挠其开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案情]唐某经朋友介绍,与谢某达成了商品房转让协议。其间,谢某许诺:“我这套三室二厅的商品房如若转卖,至少可以赚2万元,考虑到你是朋友介绍的,我就只赚你8000元,我购进时花了8万元,咱们8.8万元成交。”事后,唐某从开发商处得知,谢某这套商品房当初只花了7.5万元,而不是8万元。唐某遂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双倍返还因欺诈而多收的房屋转让价款5000元,即10000元。
咨询律师: 胡骅
王某在某房地产销售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事后王某发现该公司提交的是虚假的房产预售许可证明,王某遂认为该房地产销售公司存在着欺诈,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自己给付的房款。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购房合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拒绝双倍赔偿。 【分歧】 商品房欺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惩罚性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种意见认为,钟某不应要求田某返还所谓“多赚的”款项。理由是,田某与钟某之间的房屋转让纯属自愿协商的,双方既已自愿达成了交易,不应再有任何反悔,何况,田某的商品房当时按市场行情,的确可以卖6万元左右,田某开价6万元,并未对钟某的利益构成任何损害,并不能认定田某有欺诈的目的和动机。 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应该返还钟某多收的4000元,但不应双倍返还。
咨询律师: 胡骅
硕要求豪盛土特产商行将火腿价款予以退还,遭到豪盛土特产商行的拒绝。 【分歧】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中的标的物火腿为非法标的物,应属于无效合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无效合同是指自始的、确定的、当然的无效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付出了劳动,甲公司调整a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甲公司已支付a2月份工资1500元,a要求获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我国《劳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提及到由于劳动者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加以了完善,其中规定,劳动合同无效,过错方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欺诈行为,卖方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及交易中应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在签约前应尽量了解对方的相关信息 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并复印一份在手,以明确对方的法律地位及经营范围,并到工商局查询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及经营现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诱使亿路电缆公司将总价值315.6382万元的电缆全部发运。其行为在客观上采取了欺骗方法,使自己得到不义之财,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咨询律师: 胡骅
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肖某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住别墅、有小车等财产);但未履行,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也拒不履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肖某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使被害人李某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骗取被害人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 评析 ;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欺诈案例] 本案汽车销售商是否存在欺诈
勘验明显可见样车发动机盖、翼子板、前部表面漆膜均有修补过的痕迹,鉴定结论为该车的前部表面曾进行过修复作业。 5月27日,华晨将该车交给了合肥丰事达,准备做换车处理。四天后,丰事达将该车以12.5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淮南市的姚某。 为了鉴定,宝吉支付了鉴定费6000元,还有为新车支付保险费3500元,而销售商华晨却拒绝赔偿损失且拒不承认该车存在缺陷。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欺诈案例] 本案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刘某某向田某某借款八万元人民币,约定期限为一个星期并出具了借条,同时将自己价值13万的汽车(新车)及购车手续交付给田某某作为担保。次日,刘某某以有急事用车为由到田某某的住处将车骗走逃匿。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协助退还赃款八万元。    【评析】   在审理刘某某案件过程中,对于刘某某通过写借条形式借得款项行为是属于民事欺诈行为还是构成诈骗罪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欺诈案例] 虚假按揭能否构成合同欺诈
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买房人以开发商欺诈售房为由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已付购房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装修人员,应当具有区分樱桃木与桦木的能力,但是装饰装修公司没有区分导致使用了错误的木料。可这只能证明装饰装修公司存在过失,却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故意。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双倍赔偿的法律制度。 戴先生与装饰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欺诈案例] 本案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里面详细约定了偿还欠款、利息及起诉法院。可见刘某事后有承担违约责任的意愿,这已经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而是一种有欺诈性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刘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某和董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欺诈案例] 驾校没兑现承诺是否构成欺诈
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本案中,驾校在李某报名时向其出示招生说明书中载明“法规考试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后上车”,应认定是驾校的承诺,属于李某与驾校口头教学服务合同的一部分,且驾校系合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通常情况下具有履行上述承诺的能力。因此,从实质上看,驾校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而只是存在是否违约的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泗洪分公司未能偿还本息,泗洪盛达咨询担保公司代为还款209193.70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卞茂军犯合同诈骗罪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卞茂军辩称其对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茂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民币1144825元。 【评析】 本案为一例典型的因出卖人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在本案的审理中涉及两个关键性问题的解决,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者欺诈的认定,二是欺诈的法律后果。《法国民法典》规定,欺诈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欺诈行为的存在。②欺诈行为应为一方当事人所实施。③欺诈行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决定性作用。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于2000年4月订立了劳动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故双方之间所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至于李某所持文凭真假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李某有无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若李某按时保质全部完成工作任务,某电脑公司就应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按劳动法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应以能力作力考核一个人的标准,而不应以文凭取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电脑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无效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3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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