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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例
发表时间:2013-08-26 浏览次数:194

贵州一“空壳”公司专门通过网站发布虚假供货信息,签订交易合同,先后诈骗受害单位和个人预付货款上百万元。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开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抽逃出资和合同诈骗受审。

被告人孙某某,系贵州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4年12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孙某某与刘某某(在逃)作为发起人和股东,向他人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贵州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孙某某任法人代表。同月底,两人将注册资金全部抽逃,xx公司遂成为“空壳”公司。

2003年12月,xx公司在网上获知宁波一家贸易公司求购金属硅的信息,孙某某即安排人与对方业务员洽谈,声称有现货可供,取得对方信任后,双方通过传真签订总金额为163.5万余元的购销合同两份后,宁波的公司便将24.6万余元预付款汇到xx公司帐上。xx公司因无实际履约能力,在对方多次催促下,退还8万余元,余款16.2万余元被孙某某提现转移占为己有。

2004年7月,湛江开发区一贸易公司通过网站看到xx公司发布的矿产品供货信息,即与xx公司孙某某联系。双方于同月底通过传真签订高碳猛铁120吨和硅铁300吨合同,总金额为247.8万元,这家公司按约定分两笔电汇预付货款41.8万元到xx公司银行帐上。xx公司收款后,以各种理由不发货也不退款,孙某某分9次将该款提现转移占为已有。

2004年8月,福建一电子有限公司在网上得知xx公司经营广泛,遂电话与之联系,双方通过传真签订总金额为22.4万余元的桐油购销合同,这家电子公司随后预付货款6万元。

xx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先后诈骗一系列受害企业和个人预付货款上百万元,这些资金均被孙某某转移提现,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某作为xx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在公司资金验资后,伙同他人将注册资金50万元全部抽逃,造成公司资不低债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发布虚假供货信息诈骗受害企业和个人预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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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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