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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赌债一房二卖,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转载)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164

因无力偿还赌债,周某竟将自己的动迁房先后卖出两次。近日,青浦区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情回放】

周某是本地无业人员,曾先后两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但周某并未因此戒赌,反倒债台高筑。为偿还赌债,周某打起自己动迁房的主意。

2004年2月,周某委托姐夫找到了买房人陈某,并与陈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将房子以34.8万元出售给陈某,陈某当即支付32.8万元给周某。由于该房产是动迁房,需五年后才能过户,所以双方约定剩余的2万元于房产过户时交付。2005年11月,周某的姐夫替周某代办了该房产的产证,因房屋实际面积多了三四平方米,陈某还补偿给周某1万余元,但是此后周某一直都未出现。而房产证也就一直由姐夫代为保管。

2007年,因欠下40多万元赌债,周某决定将动迁房再“卖”一次。2007年7月,周某找到姐夫说要拿产证去鉴定一下,随后又蓄意隐瞒已与他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事实,一个人偷偷地将该房产的门锁换掉,并将该处房产以55万元价格出售卖给了李某。

当月,陈某到该房屋打扫准备入住时发现房门锁被人换掉,便立即与周某及其姐夫联系,两人均表示不知道此事。于是,陈某找来开锁师傅换了门锁,并搬进了新居。然而没多久,李某来到该房找到了陈某表示此房是自己买下的。至此,两人才知道周某将已出售的房产再次卖给他人。因联系不到周某,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周某得知李某报案后,归还了李某28万元。去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昆山市石浦镇抓获周某。

法庭上,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他在第二次出售房产前已通知陈某,要求其补差价,但陈某没同意,自己在收取李某的购房款后也未逃匿,认为自己一房二卖赚取差价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问:为何周某的一房两卖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而是刑事行为?

答:区分一房二卖系民事纠纷还是诈骗犯罪,主要是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上区分。如果行为人仅是为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故意,就属民事纠纷范畴。相反,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打算交房,只是想收取钱款,就应按照诈骗罪处罚。周某因无力归还赌债,隐瞒了其已将涉案房产出售给他人,且已实际交付的事实,再次出售房屋,所得钱款除为销案而退出的部分外,大部分用于还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房款的故意,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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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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