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欺诈 > 合同诈骗罪 >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
发表时间:2013-05-13 浏览次数:452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

关于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在这个难题上惟一可以依据的是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该《解答》对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标准上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定:

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合同诈骗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6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