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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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骗罪在基本犯罪行为方面都是用欺诈方法,但是两种犯罪在以下几个方面却有本质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信誉。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后者侵犯的对象除了公私财物之外,还包括荣誉、地位、职务、爱情等等。
3.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后者以谋取某种非法利益为目的。
4.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采取合同欺骗方法,将公私财物骗归已有;后者是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方法进行诈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与别人签合同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其行为既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又触犯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冒充行为是手段行为,签约行为是一种中间阶段的目的行为,二者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按照通说的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按合同诈骗罪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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