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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的原因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81

合同诈骗犯罪的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屡有发生,这类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不易识别,给被骗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害严重。从司法实践看,当前合同诈骗的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假冒一定的身份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常常以变造、伪造、复制等手段取得相关证件,然后假冒国有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董事、业务科长、销售员等身份进行诈骗。如犯罪嫌疑人明国汝合同诈骗一案,明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九零四七厂聘用工人,曾任该厂富江公司下属的物资经销部经理,1999年7月因部队不准搞企业、公司,九零四七厂及富江公司下属的单位全部转归地方,原印鉴收回,然而嫌疑人明国汝却在不经工商部门注册、不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私刻“中国人民解放军九零四七厂富江物资经销部”的印章,以经理身份与新安县中运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运公司原煤1839吨,价值31.6万元。

二、欺骗与腐蚀利诱并用,骗取货物。犯罪嫌疑人利用某些业务人员工作浮夸,不察实情等弱点,在宾馆、酒店内请吃请喝骗签合同。如史江龙合同诈骗案,史江龙系陕西华阴市五合乡农民,因见河南洛阳的“黄河”牌水泥在当地走俏,想以此赚钱,便私自办了一个名叫“华山书画协会艺术实业开发中心”的皮包公司,私刻了行政章和合同专用章,在与洛阳水泥厂的有关销售业务人员酒足饭饱之后轻松骗签了购销水泥合同一份,骗取洛阳水泥厂水泥款20余万元。

三、摆出“大派头”迷惑人,做出准备履约的姿态,骗出货物后不付款,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制造“经济合同纠纷”的假相,掩盖诈骗的实质。如李立新合同诈骗案,李立新自办上海马洲实业有限公司,实际上已名存实亡,到我县后,攀上县里某领导,再三保证货到付款30万元,二十天内付清货款,骗取我县双扶铁合金厂厂长的信任,与其签订了标的为55万元的硅铁供销合同,李收到货物后即用此物顶自己的欠帐25万元,并携30万元货款外逃。

四、被骗一方急功近利,有渎职行为。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对对方是否具备有法人资格,有无履约能力,诚信程度等方面进行缜密的考察,确信无疑后,方可签订,但是部分责任人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急功近利,工作不深不细,粗枝大叶,甚至出现渎职行为。如嫌疑人武建伟、周成利用招工合同诈骗一案,武用私自刻制的公章,虚设了“九一三净菜公司”在我县签订劳务合同60余份,招收劳务输出人员60余名,每人交500元?1500元不等的费用,骗取劳务输出人员现金4万余元,给以后的劳务输出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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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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