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 合同诈骗中的主观故意的: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研究合同诈骗罪的意义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又称之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段”、“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范围”、“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点”。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轻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合理分类
根据合理的标准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类,是研究和运用非法占有目的的需要。所谓合理,就是具有某种法律意义。比如: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阶段包括事前故意(事实行为之前)、事中故意(事实行为过程之中)、“事后故意”(事实行为过程后期)。[1]也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及其产生的时间是确定合同具有诈骗性还是合法的标准”[2]上述种种有关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说法足以证实将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存在于不同阶段而进行分类是有利于深入探讨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也有利于全面发现和运用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二)有利于澄清对“合同诈骗犯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的争论。
所谓的“合同诈骗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合同诈骗犯罪当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后果不但认识,而且希望、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符合直接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两个特征。
(三)有利于准确定罪。
首先,在区分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侵占罪时,研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显得意义重大。有的学者通过对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特点之研究,提出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3]有司法人员结合案例认为“而诈骗、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则产生于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产生于合法占有行为之后”。[4]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颇有研究的陈增宝则认为,“既然侵占罪是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可能产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而诈骗罪、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在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5]其次是区分罪与非罪方面。一般而言,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善等原因,有些行为却不能依法予以刑事追究。如我国目前在没有规定“侵犯债权罪”的情况下,有些行为人在掌握控制他人的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能按一般的经济纠纷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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