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诈骗特点
1、绪论
1.1、研究背景
近年来,合同欺诈的违法活动日益猖獗,合同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据有关统计资料记载:1993年,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案占到了92%,企业间签订的合同能够得以顺利履行的不到70%。各地工商行政机关检查了52万个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现不合格的合同多达20.7万份,总金额为97.2亿元。1995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了150万家企业的合同签订情况,发现不合格合同34.9万份,涉及金额291亿元,全国合同的履行率仅为65%。全国公安机关2000年立案的合同诈骗案件1万余起,涉及总值达64.6亿元。2001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万个企业的859万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有42.9万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万份;违约合同1.08万份;解除合同9.1万份。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不少合同签订者屡受欺诈,甚至破产倒闭。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合同陷阱已无处不在。合同欺诈行为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对日益泛滥的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个经理人若不引起重视,就可能跌入合同欺诈的陷阱。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提高,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方式也形成了以下新的特点:
一是智能性。主要表现为欺诈人利用合同行骗之前,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条款等作精心的调查和研究,并在合同内容上做文章,打好埋伏,精心设计,布置陷阱,诱使他人上当受骗。诈骗者还研究诈骗对象的心理状态、经营状况,并千方百计地为自己物色好的对象发出要约,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总是装得很诚恳,对每一条合同条款的拟定都很认真,甚至主动要求到公证部门公证,以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团体性。合同诈骗经常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实施。通常行骗往往需要先物色同伴,然后精心策划,相互勾结,分工合作,暗设圈套。
三是职业性。一些个人或单位专门以合同诈骗为职业,以此非法占有他人大量财物。
四是多变性。通常,在合同诈骗中,骗子的惯用行骗手段主要有"吃预付款或质保金"、"钓鱼"、"空头支票"、"伪造证件"、"广告诱惑"、"骗取押金"等等。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一些行骗者又以伪造银行担保、伪造政府批文、伪造内外贸合同,甚至冒充外商代理人等手段签订合同,进行违法欺诈活动。综观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以及中国香港的合同法对于欺诈行为确定及后果处理之规定,虽各有细微的不同之处,如大陆法系采用成文法的形式规定,英美法系主要采取判例法的形式规定;再如,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欺诈的规定比较统一,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关于欺诈的规定有差异性等,但是归纳起来可以看到以下几个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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