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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伎俩及预防对策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264

随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合同已成为各经济组织之间经营活动的主要形式。然而,也有极少数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制造出一个个合同诈骗陷阱,让人防不胜防。最近,笔者对发生在柳州某大型国有企业其下属8个单位的8起合同诈骗案进行专项调查。

诈骗伎俩

一、借他人货物,诱客户上勾。即采取预先设置圈套,选好假的货物仓库或堆放场,以假货源诱骗客户上门。某贸易公司总经理蒙某经人介绍,得知南宁市某经营部有白糖供应,即派业务经理黄某前去洽谈。某经营部经理苏某为骗取黄某的信任,先摆豪宴请黄吃喝,后又主动带黄到“货仓”查看?实际是他人的白糖?,黄便深信不疑。于是,黄某便与该经营部签订了一份价值672万元共4500吨白糖的供销合同,黄某将全部货款672万元汇入该经营部账户。该经营部交付仅价值179万余元的白糖810吨,之后苏某便携款潜逃,导致某贸易公司蒙受直接经济损失493万余元。

二、偷梁换柱,恶意串通。某车站客运员邓某、张某串通某乘务所运转车长熊某,用伪造货票调换真货票,用假公章、日期章和假身份证以货主身份冒领铁路运输物资。他们以此种手段在某车站4次实施诈骗,共骗得麸夫224吨,价值29万元。

三、抛少量定货,拐大宗货款。诈骗分子先给甜头,预付小部分货物,以打消对方的顾虑,达到签订合同骗取大宗货款的目的。某物资贸易公司业务员陈某经人牵线,与广东茂名市中南石油化工公司?实为个体皮包公司?经理何某洽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何某供给某物资贸易公司1000吨0#柴油。何某为骗取信任,挪用他人的购油款采取高价进、低价出的手法购得2车柴油预先发给购方。某物资贸易公司即将油款180万元全部汇入何某账上,可何某却将购油款用于还债和挪作它用,挥霍一空。使某物资贸易公司造成99万余元的巨额损失。

四、以高利作饵,钓渎职之人。诈骗分子常许以高利骗贷,在短期内还本付高息,骗取信任,进而放长线钓大鱼,骗取巨款。谭某原是南昌市看守所在押待判脱逃的诈骗犯,逃窜到柳州后,用骗来的金钱铺路,获得各有关部门领导的信任,并打着做生意的幌子,承包了柳州市某物资供应站。一次,谭某结识了某物资处原处长许某,以经销柴油为名,通过许某向该处借款240万元后,谭某在没做任何生意的情况下,于第2个月便向该处还本付息266万元,并给许处长以巨额的“好处费”,以此骗取信任。接着,谭某又以经营大米等为由,许诺以100%的高息作饵,两次通过许某直接从该处劳动服务公司骗取了共计1200万元的现金。谭某诈骗得手后,便大肆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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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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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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