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干部、各位朋友们:
大家好!
在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市的大潮中,今天的新余经济建设发展迅猛,公司也越办越多。同时,我们也无法回避一个事实,那就是,公司在经济活动中,都必然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借这次机会,我来讲一下公司如何防范合同诈骗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在座的各位一个有益的启发和帮助。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由人来订立的,有的骗子往往把这个最安全的合同变成最危险的陷阱。时下,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一些个人和单位发财心切的心理,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大肆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坑蒙拐骗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精心编织着一个又一个的圈套,使大量公司和个人债台高筑,甚至濒于破产。
一、各种类型合同诈骗
1、“组合型”诈骗越来越多。
现今的合同骗子,已从以往的“单干户”向“组合型”发展,一般由多人合伙,明确分工,进行多头行骗。这种形式的诈骗,往往因貌似合法而更具有欺骗性。 2001年9月,高某等6人为达到诈骗目的,由高某出面借得江西伟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印章后,分别对外假称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员等职务,租用了南昌市某建筑材料公司的四间办公室。他们对外谎称是南昌市某建筑材料公司下属企业,他们分工协作,进行诈骗活动,在短短几个月中,先后骗取了钢材等建筑材料,价值高达288万余元。
2、“障眼法”以假乱真。
他们有的虚构单位或冒用其他单位的名称进行诈骗;有的利用私刻公章、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法,使人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2002年,南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件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杜某为了骗得巨额钱款,采用私刻公章、伪造货物提单和房产权确认书、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法,骗取南昌某公司与之签订抵押协议,共骗得该公司人民币600余万元。这种采用连环式造假手法的诈骗案,由于障眼程度较高,欺骗性很大。
3、部分付款做“诱饵”。
一些骗子利用一些单位离他们路途较远、信息不畅,对他们的身份、信誉等缺乏了解又急于推销产品的心理,以“货到款清”为幌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假意先付部分货款进行诈骗。a、2003年9月,被告人李某等人,冒用南昌市某化工采供站的名义与有关化工公司、单位签订采供合同,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履行部分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他们共骗得全国各地39家化工厂高达价值为700余万元的化工产品,然后低价销售,分赃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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