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山西公司在网上看到上海奇立公司出售二手机械的广告,经过互联网联络后,便草率与奇立公司孟仁经理约定:机械可以买,但需要和机械的实际所人上海庞海公司签合同。后合同签好,设备也运到了山西。实信公司认为一切万事大吉,不想很快机械在运行中出现瑕疵。经协商,孟仁经理同意一手退货,一手还款,谁知设备运回上海后。退款却迟迟未打入山西公司。庞海公司和孟仁经理是否涉嫌诈骗?山西公司该如何拿到货款并赔偿损失?
会诊意见: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是指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而在合同双方交付了双方认可的标的物时,则属于民事的买卖关系,有买有卖,不属于非法占有。当然,如果在交易中采用了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产品相关事实等情况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应为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是返还钱款,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企业经营往来中,只有搞清刑事领域中的合同诈骗与民事领域中合同欺诈的区别,才能选择对应的法律解决途径,避免人物才力的浪费。
一、案情介绍:
山西公司于2009年3月在网络上搜寻到上海奇立公司出售的石川岛500型二手履带吊的广告,根据网站上该公司联系电话,联络到自称经理的孟仁,经协商和电子邮件确认产品照片后,山西公司就派人到上海找到孟仁看货,经过简单草帅的看过机械外观后,实信公司坚决要求签订合同。无奈,孟仁说这设备是庞海公司,合同要和庞海公司签订。看到孟仁经理人很爽快,有求必应,合同内容谈的比较愉悦,当时实信公司也没注意具体的合同主体问题,总之设备看到了,还可以自己提设
备,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因此和庞海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价款45万元,预付定金15万元,提设备时付清余款30万元。设备自提,二手设备不保修、不退货。实信公司签订合同后,立即通知公司财务按照庞海公司的账号汇款15万定金到帐,同时自认为聪明的实信公司派人日夜守候设备。3日后孟仁通知定金已经到账可以提设备。实信公司匆匆忙忙订车运输设备。同时将剩余设备款30万元汇到孟仁银行卡上。高高兴兴拉设备回家了。到家后,在使用设备过程中发现该设备没有说的那么有力量,于是找维修人员查看,维修人员发现设备是石川岛400型,并认真查看设备型号,发现设备型号“石川岛500型”处有明显的突起,擦掉突起边缘油漆,发现该型号标志是不干胶粘贴的。撕开不干胶发现里面赫然是“石川岛400型”。实信公司恼羞成怒,立即拨打孟仁电话,并责备其欺骗行为,并声称报案,告其诈骗。孟仁看到自己的骗术败露,为了减少麻烦,同意退货。实信公司将设备拉回上海交给孟仁。孟仁开始说3日内退还全部设备款。但是一个月过去了,孟仁也不支付一分钱。随即,找到保诚律师事务所,请求保诚律师全权代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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