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苏州乳胶厂与苏州东鑫物产贸易中心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苏州乳胶厂向苏州东鑫物产贸易中心购买sxz6481广东三星面包车一辆,价格258000元,买方委托贸易中心代上照,上牌费用81800元,质量要求符合厂方出厂技术标准,用户验收合格交车。八月十五日乳胶厂派人前往贸易中心验车、看车,对该车质量表示满意,并在机动车登记表上盖上了苏州乳胶厂的单位公章,同时委托贸易中心代为办理上牌手续,当即支付了全额货款及上牌费用。二十六日,贸易中心前往市公安局机动车辆检测中心办理电脑线检测手续,检测结果各项指标均合格,顺利上照后,该车交付买方苏州乳胶厂使用。至此,该购销合同己全部履行完毕。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苏州乳胶厂以“所购车辆为旧车拼装而成”为由诉至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要求将该车退回贸易中心,贸易中心返还车款、上牌费用等339800元。一审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判决:双方所订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苏州乳胶厂要求退回 sxz6481三星牌轻型客车,返回车款的诉讼请求。被告三星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sxz6481三星牌轻型客车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被告三星公司逾期不履行,由原告苏州乳胶厂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修理,费用由被告三星公司负担,被告贸易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星牌客车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新车标准,该车的交付行为系民事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所订合同属无效合同,并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贸易中心退还乳胶厂sxz6481三星牌轻型客车款25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81800元,合计金额 339800元;现存苏州乳胶厂的sxz6481三星牌客车,由贸易中心自行提回。
二、分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审认定的“苏州东鑫物产贸易中心交付的三星牌客车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不符合新车标准,判决苏州东鑫物产贸易中心自行提回汽车,并发还苏州乳胶厂sxz6481三星牌客车款上牌费用”并无明显不当。乳胶厂要求购买的是符合厂方出厂技术标准的新车,但贸易中心所交付的三星牌客车存在油箱、齿轮箱漏油,驾驶室底盘生锈、腐烂,后部挡风板严重损坏等质量问题,显然不符合新车标准。其交付该车存在一定的民事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贸易中心应承担返还车款,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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