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某向田某某借款八万元人民币,约定期限为一个星期并出具了借条,同时将自己价值13万的汽车(新车)及购车手续交付给田某某作为担保。次日,刘某某以有急事用车为由到田某某的住处将车骗走逃匿。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协助退还赃款八万元。
【评析】
在审理刘某某案件过程中,对于刘某某通过写借条形式借得款项行为是属于民事欺诈行为还是构成诈骗罪,存在较大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首先,本案存在两个合同,借贷主合同和担保从合同。主合同是成立的。从合同是担保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汽车作为担保”应进行登记,没有进行登记处的是为无效合同。从合同的无效不能主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刘某某借贷田某某现金并给田某某出具了“借条”,符合民事借贷行为的要件。其次,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中的欺诈行为,本案中刘某某将汽车开走的行为,是田某某对实现自己财产的权力产生错误认识。属于民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背诚心。第三,田某某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救济主张债权,应认定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某。假意以汽车提供抵押物,骗取对方信任并“借”款8万元后,将已交田某某实际占有的抵押物骗出并逃匿。符合刑法诈骗罪特征,借款后将车骗出,借款到期后,手机关机,失去联系,其非法占有钱款的意图明显。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某将汽车及购车手续交付给田某某的行为,实际上将汽车质押给田某某。
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本案中刘某某向田某某骗取自己质押在田某某处的汽车逃匿行为,可以看出刘某某向田某某的借款,也就是已自己的汽车做为幌子,骗取田某某借款八万元后,在以其他的方法骗取自己质押在田某某处的汽车,从而达到骗取田某某八万元目的。
三、对于刘某某的量刑,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是为了和谐,严是为了打击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本案中对刘某某在案发后其家属协助退还赃款八万元,的到了受害人谅解,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后悔,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的和谐。
陈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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