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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取迟延履行金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247

问:我最近打官司有两个案件一审胜诉并经二审判决后都进入执行阶段,计43万余元的执行标的,都已依冻结存款或查封房产的方式而落到实处,现对迟延履行金的收取问题有2种意见:

一、一审判决后由于被告在十五日内上诉,其文书并未生效,二审判决后的法律文书是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的,进入执行程序的前题是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应从二审判决生效日为收取迟延履行金的起始日期。

二、一审判决后十五日内如不上诉即视为一审法律文书生效,但二审判决内容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所维持不仅是原判内容也应包括原判生效时间,因此应从一审判决依法应生效日的十日后作为收取迟延履行金的起点日期,否则象我所经历二案:一审和二审之间的判决,一案历时四个月,一案历时九个月,那当事人起不吃亏太大且有失公平、公正之立法精神。

经上两种观点似乎都有道理,到底该如何收取迟延履行金请贵报予以答复。十万火急!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不同意第二种观点。虽然二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这种二审判决同样是作出后即生效的终审判决,原判决会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的上诉而不当然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迟延履行金应当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所以也就是说,应当自二审判决后十日后作为收取迟延履行金的开始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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