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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讨债难?教您三招,不用打官司也能成功把钱要回来!
发表时间:2014-12-29 浏览次数:55

目前,债权人、律师、司法机构对债务纠纷中的讨债难颇感头痛。甚至有人说现在“杨白劳”比“黄世仁”还要厉害。“讨债难”成了债主们的共同苦衷。打官司时间太长,一般来说,一场官司短则数月,长达年余甚至数年的官司也屡见不鲜。在很多时候,债权人便想速战速决,其实,这并不是不可能的。

一、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的特点是,债权人只需向人民法院提出发布支付令的申请,无需起诉;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无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人民法院对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只做形式审查,即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明确、合法,审查方式是查阅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及所附的证据材料,省去了通常诉讼中的审理前准备和开庭审理阶段,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大量时间。当然,对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就是说,对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债权文书经过公证以后,义务人明确了自己的违约责任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一般也会自觉履行义务的。否则,申请人可以持经过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直接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并非所有公证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三、请求人民调解

目前,居委会、村委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们的一项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可见,通过调解方式也可以解决债务纠纷。一方面,可以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即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诉讼的,也可简化程序。该“规定”第十一条指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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