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鞋厂正与其所在市的某大型鞋帽批发市场就皮鞋的销售问题进行谈判。因某鞋厂自认为有90%的把握签下与该市的某大型鞋帽批发市场的皮鞋销售合约,某鞋厂便着手与某皮鞋材料厂进行购买牛皮原料的谈判。某鞋厂向某皮鞋材料厂发出传真询问该厂是否有牛皮原料,如果有请报价。某皮鞋材料厂接到传真后,答复有货,价格为每米70元。某鞋厂接到答复,同意购买。同时要求与某皮鞋材料厂订立书面合同。某皮鞋材料厂邮寄了两份合同书,但是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某鞋厂在收到合同书上签字以后,给某皮鞋材料厂寄回了一份合同书,留下了另外一份合同书。某皮鞋材料厂在接到某鞋厂寄回的合同书以后,立即按照合同书上的时间发货。某鞋厂接受了货物。但是由于价格问题,某鞋厂没有与该市的某大型鞋帽批发市场签下销售合约。某鞋厂生产的牛皮鞋严重积压。为此,某鞋厂要求某皮鞋材料厂将牛皮原料拉回,并拒绝付款。某皮鞋材料厂拒绝拉回牛皮原料,并要求某鞋厂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某皮鞋材料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鞋厂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某鞋厂认为某皮鞋材料厂并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因此合同并没有成立,某鞋厂自然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二、判决结果
某鞋厂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
行,就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决定合同性质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了履行。但是,在以下情形中,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拒绝接受履行,即使相对人履行的是主要义务,该合同仍不能有效成立,因为这表示双方对合同内容并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履行了次要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了这种履行,但义务人又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的,则相对人不能请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主要义务,也即该合同并未成立。
本案中,某皮鞋材料厂虽然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但是已经用自己的实际履行行为证明自己愿意接受合同的内容。而某皮鞋厂虽然没有接到某皮鞋材料厂签字盖章的合同书,但是在某皮鞋材料厂将牛皮原料运到以后,接受此批牛皮原料,说明某皮鞋厂认可了某皮鞋材料厂的履行。这两点充分证明了某皮鞋厂与某皮鞋材料厂对购买牛皮原料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不存在以上所说的合同不能成立的两种情形。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某皮鞋厂拒绝履行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其应按合同约定向某皮鞋材料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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