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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147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汤某某

被申请人:赵某

申请人(买方)、被申请人(卖方)与广东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经纪方)于2006年6月26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约约定:买方购买卖方所有的广州市天河区某房,成交价人民币83万元。合约关于付款方式约定:(1)买方在签署本合约同时交付10万元定金给经纪方,由经纪方无息转给卖方并自动转为部分楼款。买卖双方须于签署本合约后4个工作日内签署公证授权委托书或《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供齐全办理房屋买卖交易的全部资料。(2)买方在2006年6月26日前支付首期楼款28万元给经纪方,由经纪方无息转给卖方并自动转为部分楼款。(3)买方应在房管部门成功受理本次交易递件后五个工作日支付楼价余款45万元给经纪方。

上述合约签订当日,申请人经广东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交纳10万元定金以及28万元购房款。但被申请人认为上述合约是在其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约。申请人则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本会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共200,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首期楼款人民币28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人民币5208元(自2006年6月26日起暂计至立案之日,应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给申请人;(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在仲裁的过程中,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申请人认为,该合约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约义务致使该合约无法继续履行,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隐瞒其广东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经纪人的身份,串通被申请人委托的经纪人(广东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员工)陈某,虚构被申请人与罗某某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中介买卖合约因罗某某的原因已被解除的事实,并隐瞒楼市真实行情,低价购买涉案房屋。被申请人得知事实真相之后,不同意继续履行受欺骗而签订的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都应由广东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和申请人承担。三、裁决结果仲裁庭根据《合同法》第107条、《担保法》第89条规定,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共200,0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首期楼款280,000元及利息(以申请人已付的首期楼款28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06年6月27日起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首期楼款280,000元之日止);(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4)本案仲裁费18,68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应迳付申请人。以上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支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处理。四、裁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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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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