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7年8月,某公司与无建筑资质的李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该公司建筑面积约11800平方米商住楼工程发包给李某承建,造价每平方米330元,工程总造价3900000元,总工期12个月。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工程进度先后预付给李某工程款4205758.32元,李某亦按期完成施工。因李某未按约将已建工程交付给某公司,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按约交付已建工程,结算工程款,退还多收工程款305758.32元。某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委托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审定金额为基础、土建主体及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工程直接费造价3797800.25元,现场管理费造价107723.79元,临时设施费101715.49元,合计 4007239.53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不具建筑施工资质,签约主体不合格,某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如何解决该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导致的工程款及已建工程认识难于统一。
一种意见认为: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履行,应按合同约定解决本案纠纷,即李某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已建工程,退还多收某公司工程款305758.32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因合同无效,李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某公司的4205758.32元预付工程款应如数返还。鉴于该商住楼工程已按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完毕,李某应将已建工程按直接造价3797800.25元交付某公司抵偿工程款,退还多收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407958.07元。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于法无据;第二种意见与法相悖。
《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李某理应如数偿还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4205758.32元。鉴于李某已按约将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投入该工程施工建设,且工程已建设施工完毕,李某可将已建工程依法折价交付某公司抵偿其收取的工程款。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字(1989)248号文规定:建设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本案已建工程的审定:工程直接费造价3797800.25元,现场管理费造价 107723.79元,临时设施费101715.49元,合计4007239.53元,是本案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也是李某建设该工程的有效支出。故李某应将该工程按4007239.35元作价交付某公司抵偿工程款,退还多收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198518.79元。本无效合同造成的其他损失,应按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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