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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对债权的保护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455

一、抗辩权制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应尽的债务,或出现了不能履行债务的危机,合同债权的实现必然受到威胁,这时债权人再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必然扩大自己的债权量,增加自己的风险,为此,现行合同法规定,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暂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是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其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抗辩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债权保障法律制度,它可以免去公司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合同中,运用不同的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人利益起了重要作用。抗辩权一般要求是双务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1】

2004年5月,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与石家庄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价值1000万元的玻璃幕墙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计划日期,同时施工,并同时支付工程款。合同实施后,房地产公司发现该建筑公司施工能力不足,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引起警觉,向该建筑公司提出了质疑,并且提出不再按原合同同期支付工程款。由此双方发生了争议,按合同的争议条款经仲裁裁决,房地产公司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鉴于该建筑公司已无能力继续按期履行合同,裁决解除合同。

【分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未为对待给付之提出以前,可以将自己的给付保留。”[2]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则当事人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适用免责规定或者违约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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