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青青建筑公司诉大新混凝土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令大新混凝土公司给付青青建筑公司工程款20万元。2007年1月,判决生效,但大新公司仍百般逃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青青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7月,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大新混凝土公司给付青青建筑公司工程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24万余元。大新公司逃避履行生效判决,最终付出了4万余元的代价。
法官讲法:
1、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力保障,通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效制约了大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现象,并且针对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作出了相应的惩罚。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因此,该利息计算标准中的利率基准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基础上再乘以二。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4、尊重法律,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一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该尊重法律、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只有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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