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反悔岂是违约金能搪塞?
买房人许先生支付了购房款32.4万元之后,卖房者方先生夫妇在取得了房产权证后,却不愿再履行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面对法庭的开庭审理,方先生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只表示愿意给付违约金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近日法院的判决,却使得方先生夫妻大跌眼镜,双方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仍需继续履行。
今年1月下旬,经房屋中介商介绍,方先生夫妇与许先生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方先生夫妇把自己名下凤阳路某号一套房屋,以人民币108万元的价款,转让给许先生。付款方式是在签约的当日,许先生支付部分房款,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方先生夫妇同意将上述房款暂存于中介公司,同时方先生夫妇也将该房地产权证原件及相关交易资料交给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查询该房屋无查封状况后,3日内由中介公司把钱款无息转交给方先生夫妇。许先生应在15日内支付房款32.4万元,余款由许先生办理购房贷款手续后,由银行划入方先生账户。双方还约定若方先生夫妇反悔,应向许先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若方先生夫妇逾期超过15日,仍未交付房地产权证及资料的,许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方先生夫妇,由方先生夫妇赔偿房价总价款的10%。
今年2月10日前,许先生分两次支付了共计32.4万元,由中介公司转交给了方先生夫妇,但方先生夫妇却没有把房地产权证交到中介公司,经许先生催办后,方先生夫妇表示要反悔,不愿再履行原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引起许先生不满向法院起诉,要求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他说,方先生夫妇已收到自己支付的房款32.4万元,却在没有理由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毁约是故意行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方先生夫妇提出愿意承担违约金来解除合同是无法律根据的,因为这是合同赋予自己的权利,方先生夫妇无权享受。
方先生夫妇辩称,双方合同签订后,房屋并未转交给对方。根据双方的约定,自己可以退回已收的房款,并付给对方违约金作补偿。所以对方只有对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
作为方先生夫妇不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应承担哪种民事责任?法院认为,签订的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现方先生夫妇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而许先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方先生夫妇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合同赋予许先生的权利。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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