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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履行期限合同的实效
发表时间:2010-07-01 浏览次数:21
   有一借款合同如下:

  借据

        甲今向乙借款4万元人民币,利息3分。

  借款人:甲

2008年8月8日

该合同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即合同的履行期限。那么乙主张还款权利的实效该如何计算?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根据该条规定乙随时可以要求甲还款,诉讼时效从乙第一次主张甲还款时之后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如果乙在2012年8月8日主张甲还款,实效从此时开始计算,实效到2014年8月8日。而不是从借款日期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即从2008年8月8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实效到201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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