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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整治的法律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14-05-21 浏览次数:305

北京住建委印发《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应以房屋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2013年12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严禁违反出租房屋面积限制条件出租。对违反上述限制条件的,由建设(房屋)部门责令出租人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改正比较容易,改回房屋本来结构,恢复原状即可。问题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谁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责任?押金要不要退还?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照群租房出租人与承租人所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前四种情形,北京住建委印发的《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故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由于政府政策的调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必须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群租房合同的解除。承租人所交的房租扣除其实际居住期间的房租,剩余的房租应退还于承租人。

由于群租合同的解除,错不在承租人,承租人作为守约方,可向出租人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租房押金的性质,是承租人交于出租方,以保证承租人履行租房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如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则不得索回押金。押金的另一作用是保证出租方财产的安全,以免被承租方损坏。群租房合同的解除并非承租方的原因,故在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没有损害屋内财产,押金应全额退还给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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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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