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默示更新问题
发表时间:201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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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租赁合同的默示更新,是指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法律即推定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续签了租赁合同的法律现象。租赁期间届满,租赁合同即宣告终止。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归还租赁物。如果当事人之间愿意维持原来的租赁关系,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此种行为称为租赁合同的续签,又称为租赁合同的明示更新。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租赁合同终止之后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也并未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同时当事人未对是否续签租赁合同进行协商。对于这类情况,《合同法》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关于租赁合同的默示更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租赁合同终止。(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租赁物。(3)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大家应当注意,租赁合同默示更新后所产生的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是应当给对方预留合理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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