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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权利人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发表时间:2012-01-05 浏览次数:303

1、供应商与出租人直接订立买卖合同。

这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典型形式。买卖合同谈判与订立形式上是在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但是谈判的实质内容事前通常已基本确定,表现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与出租人商谈所确定的条款,及承租人与供应商确定的内容,为承租方的利益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如果承租人未挑选供应商而委托出租人代为寻找,则承租方应委派代表参与买卖合同的谈判,或先行与出租人就买卖合同中事关承租人利益的条款达成一致。

2、租人作为出租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

这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应签订一份代理协议,明确规定承租人代理的权限范围,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供应商。供应自始知道承租人作为出租人的代理人签订合同,他就应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向出租人行使,并对其负责,但根据融资租赁性质而向承租人负责的除外。

3、承租人将其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转让给出租人。

这时通常是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就已经与供应商确定了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先行订立买卖合同,同时与供应商约定,此后应将买卖合同转让给出租人。在合同转让的情况下,承租人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出租人。实践中,也有承租人直接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后,出理人墅基堕查王以认可并支付货款,而不进行合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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