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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协议下的事实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4-03-10 浏览次数:432

目前,私人购买大型货车挂靠企业的现象非常广泛,这也是货车营运的条件限制所造成的,实际车主往往与企业签订挂靠协议,约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企业不成当赔偿责任,但由于挂靠协议本身不易于外界知道,一般没有对外效力,法院在认定时往往也不予采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使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大型罐式货车往往挂靠在企业名下,此种情形下,货车的实际车主往往与登记车主不一致,依据上述批复的意见,货车司机即使是实际车主所雇佣,但仍与登记车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能够认定工伤。一旦认定工伤,雇佣司机便可获得双重赔偿。

但各地对上述批复的适用观点不一,也有人认为,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款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挂靠情形下很难达到,上述批复的规定与此通知的规定有矛盾之处,具体如何适用,就要看法官如何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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