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
劳动法重点问题和重要的知识点
重点问题:①劳动法的适用问题。②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同的。劳动者享有更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而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③劳动争议仲裁和仲裁法里的仲裁是不同的。劳动争议的仲裁主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的,因此仲裁法中的一些仲裁规则是不能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适用的。 重要的知识点:①劳动法的适用范围。②劳动能力的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也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则要被责令按劳动者工资报酬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就没有加班?
经过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审批后,企业对于某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求的,不存在加班的概念。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是必须获得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企业必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周期内遇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也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亦不得超过36小时。对从事第三级或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员工加班有无时间限制?
员工加班有时间限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且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的时间上,一般每日不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三个小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包括在计算36个小时之内。即使单位安排调休,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计算在上述36小时之内。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班时间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2011年终班主任工作总结
本人自任现职以来,一直担任学校班主任工作。十年来,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悉心钻研业务,坚持教改理念,积极倡导科研兴教,推行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带领教师实践课堂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参与继续教育。有计划讲实效指导教师学习课堂教学基本功。带领少先队大队部及班主任开展多种有益活动,活跃学生身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年终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xx是我人生之中从事管理工作的第一份工作,也是我职业生涯的一个起点,对此我也十分珍惜,也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胜任这份工作,经过这么多年的学习,以及同事、领导的帮助,我已完全融入伊思佳这个大家庭中。自己工作技能也明显提高,虽然工作中还有好多地方需要完善,但应该说自己付出的不少,也收获了很多。我自己感到了成长,也逐渐成熟。现就2010年的工作总结回报如下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供电所年终工作总结
95%;电压合格率保93%,争95 %。 7、努力争创“双文明”一流单位。 二、任务与措施 1、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指标责任考核与安全教育按照供电所基础合格标准的要求,系统的建立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标准,开展以班组为中心的安全学习活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拆迁过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
拆迁过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与一般意义上的租赁合同纠纷区别在于,出租方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目的并非由于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企图通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达到解除租赁合同之目的,从而降低或者免除对承租方的拆迁安置补偿。 出租方一般会用以下三个理由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第一,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及经济赔偿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 号文件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集体协商的效力有哪些?
期间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其失效时间为,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3)集体合同标准条款的效力。《劳动合同法》明确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服务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新劳动法主动辞职赔偿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可以随时离职吗?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你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争议,你可以依法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鲁劳发[1998]145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享受带薪休假?
根据《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一般依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来执行。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此《通知》精神自行确定。因此,按照小周目前的情况是不能请带薪年假的。 四类职工可请探亲假 小吴是一名外地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刚刚考上公务员,大学里她就听说像她这种与父母在两地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但是具体的规定她又不是很清楚了。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说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也必须具备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企业裁员行为有哪些义务
企业裁员之前负有预先告知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专门制定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措施。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流程
针对目前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很多公司提出了经济性裁员的计划。那么,公司是否按照程序进行裁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员工该如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劳动者违约离职要赔偿损失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前,随着用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权越来越充分。应当说,劳动者的纷纷“跳槽”,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的,但是,这种择业自由应该以尊重和不违反劳动合同为前提。《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系执行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经培训后通过劳动已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因此,培训费用的赔偿应当依据培训费的总额及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时间来合理确定数额。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剪的人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和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 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企业经济性裁员注意事项
提交详细的裁减人员方案,并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 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注意2 优先留用4种人员 包括: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经济性裁员的后续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员后的一个后续义务,即: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咨询律师:
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