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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安全供电。这里的“安全供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供电的规程制度供应电力,电压要稳定,频率要达到标准,输电线路要安全畅通等。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供用电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供用电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电的方式、质量和时间。供电方式包括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供电方式以及委。托转供电等内容。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电压和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 二、用电容量、地址和性质。用电容量是指供电人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以千瓦(千伏安)表示。用电地址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址。用电性质包括用电人行业分类和用电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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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摆列商品购物不属于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以待验证。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与样品的质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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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问题。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有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所有权就按其约定的时间转移。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标的物交付后,所有权在买受人完全履行了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转移给买受人。
咨询律师: 胡骅
买受人通过对标的物的检验,如果发现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当一面对标的物妥为保管,一面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 当事人如果约定了检验期间,买受人就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没有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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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的物的及时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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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这时第三人就取代了出让人在该合同中的地位。如前所述,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既包括了权利的转让,又包括义务的转让,所以,这种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也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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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义务可以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债务的履行涉及到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对于取代债务人的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及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可能不清楚。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集体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第二,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集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解决措施,优先招用被解雇的职工等;第三,关于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为什么要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集体合同是科学地协调企业与职工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 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占主导地位的是劳动关系。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成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实体,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决定企业的用工和分配等重大问题,这就使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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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集体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集体合同具有下列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第一,签订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二,签订集体合同是事法的法律行为;第三,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第四,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独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这间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第五,集体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确立、变更、终止集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集体合同除具备上述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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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同时盖章)。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也不限于明确规定的这几类。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定就是“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edi和电子邮件。表明数据电文尚可有其他形式。本条亦不排斥其他形式的数据电文。所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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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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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的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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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关于合同的示范文本
在制订合同法的过程中,有的委员和部门认为,由于经济贸易活动的多样性,如果当事人缺乏经验,所订合同常易发生难以处理的纠纷。实践中合同的示范文本对于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此应当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因此,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更加认真、更加规范,尽量减少合同规定缺款少项、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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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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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在对话要约时,以采用“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的解释较为妥当。 以数据电文发出要约何时生效,如何到达,是一个问题。数据电文都是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传送的信息,发出就已到达。我国合同法是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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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对要约撤回的规定
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它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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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会使受要约人在承诺前采取具有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不行为,并且,该要约的确导致了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该要约便同选择权合同一样,在为避免不公正而必需的范围内具有拘束力”。第三种例外的情形是,当受要约人以行为表示承诺时,要约人对其要约不可撤销。因此。当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的履行一旦开始,便不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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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2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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