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
保证与保证合同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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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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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概念及种类
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按照定金的目的和功能,可以把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_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关于定金的性质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确定定金的性质。 1.立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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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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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
《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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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转。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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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消与约定抵消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1.法定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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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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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结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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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了争议怎么办?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对该条款的解释,不适用一般的合同解释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必要倾向于其相对方,因此,理解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作出有利于其相对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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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没有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否一定无效?这要看情况而定。原则上,当事人一旦接受了对方的格式条款,就要受约束,无论其是否知道这些条款的详细内容,或是否完全了解含义。然而,如果这些格式条款是当事人根本不能合理预见的、是意外的,如果当事人知道这些条款就根本不会接受,则这些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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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当事人怎么办?
产品,今后倾向于搞国家订货制度。我国从1992年起开始试行国家订货,其目的是在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和品种数量大幅度缩小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全国经济和市场的稳定,保证国防军工、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对于国家还必须掌握的一些重要物资,将以国家订货方式逐步取代重要物资分配的指令性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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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不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怎么办?
行纪人就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有权请求全部报酬;二、因委托人的过错使得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行纪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报酬;三、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请求给付报酬。 报酬数额,一般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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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行纪人承担责任吗?
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由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的异议。 因委托人的违约行为致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只能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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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拒绝受领的怎么办?
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买入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而终止行纪合同。委托行纪人购买委托物后,行纪人应当通知委托人领取。在约定的领取日期前,行纪人可以暂时代为保管。如果委托人拒绝领取的,行纪人没有继续保管委托物的义务。经过行纪人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人逾期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委托物的,行纪人可以行使提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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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不利时实施介入以及行纪人实施介入对委托人不利时损害赔偿的标准。行纪人所依据的价格应当明确,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入权。 买卖合同和行纪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应当分别由这两个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既然行纪人仍然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就应当按照行纪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给行纪人,而不能以行纪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例如,甲委托乙购买一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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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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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商行高于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出售寄售物的怎么办?
商场如战场,风云变化莫测,其价格此一时彼一时,行情不利于委托人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以劣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行纪活动的,即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的价格买人时,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作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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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的物品将要腐烂怎么办?
寄售的物品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是为了满足委托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而为其处理事务的,所以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完成行纪事务。行纪合同的目的决定了行纪人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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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受托人死亡的,怎么办?
一般来说,受托人死亡的,委托的事务无法继续完成的,委托合同应当终止。受托人死亡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例如,保存好委托事务有关的单证和资料;保管好委托事务的财产,以便交付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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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委托人死亡的,怎么办?
律师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团委托人死亡而停止代理诉讼。 当委托人死亡,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委托合同不能终止,受托人还应当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直至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受了委托事务为止。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则受托人仍可以向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请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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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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