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释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有关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内容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和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管辖】
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集成电路布图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管辖做出了特殊规定,即相关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第1条所列第(5)至(1)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余各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1条列举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其中,第(2)项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即《规定》在本条确定的案由;第(i)项和第(3)项涉及权属和侵权纠纷,见《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第(4)项涉及临时措施,见《规定》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第(5)一(11)项属于行政纠纷。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相关的规定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相关的规定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2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第2款和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相关的规定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对而言是一类比较新型的知识产权。《规定》将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在作为第三级案由的同时分列了3个四级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第1款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款规定只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涉及案由确定问题。除非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关于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不应将有关争议确定为《规定》中的技术合同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包括因合作创作和委托创作发生的合同纠纷,但涉及专有权权属纠纷的除外。对于当事人之间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发生的争议,应当按照《规定》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确定案由。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机构就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事务达成的协议。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纠纷,《规定》未做出具体列举,但参照专利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也应当作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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