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a公司向b公司提供电机零配件。由于双方关系是多年合作的事业伙伴,基于对彼此的信任,a公司和b公司每一次交易都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双方会相互对账,但对账之后双方都没有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2012 年6月5日,a公司代表来到b公司,要求b公司出具一份欠条,欠条的内容是: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200万元。在a公司代表的再三要求下,b公司最后出具了欠条给a公司。2013年9月,b公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其货款。b公司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以a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应诉答辩。但是,b公司无法证明这批有质量问题的零配件是由a公司生产并销售给b公司,因为a公司的产品没有商标,也不存在显著的标示、标记,因此无法鉴别这批有质量问题的零配件是否系a公司生产。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法院查明,b公司提供的(证据)破损的电机零配件,的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是由于该产品没有商标,也没有明显的标示、标记,因此无法证明该批有问题的产品系a公司生产。而a公司提供的(证据)欠条,可以证明 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200万元,因此,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应当偿还a公司200万元货款。
本案当中,b公司主张a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无法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系a公司生产,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被法庭采纳,可见样品封存的重要性。
【封存样品的方式】
在凭样品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这种的样品具有证据作用,如果验货时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原先约定要求,就可以据此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封存的一般方式,是将样品装入一个容器当中,进行密封保存,贴上封条,封条上加上双方公司的公章。如果可行,还可以由双方代表在样品上签字盖章,并拍照或摄像存档。
为防止样品封存后人为变动,稳妥的方式是由公证人员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并将样品交由公证处保管。
样品最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便于双方对样品进行对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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