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 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律师点评
首先,甲、乙、丙三公司签订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乙公司虽然没有加盖合同专用章,但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也就是说虽然乙公司未加盖合同章,但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表明该合同即已经成立,另外考虑到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及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该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在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特点所决定的,即融资租赁合同下,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其次,丙公司与丁银行的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而非约定的300万元,原因在于《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同时,戊公司要求丙公司给付担保费30万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这是法律上的另一个概念——反担保(counter- guarantee),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另外,如果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对于甲公司与辛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如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进行操作发生事故,则损失由甲公司承担;而如果辛公司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时,辛公司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另,假若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并且甲公司与辛公司之前并未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则该技术成果应当归辛公司所有,其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363条。所以,在技术咨询合同签订过程中,我们的中小企业应当注意到将该种事项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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