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田某与姜某因委托合同发生纠纷,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了由某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姜某名下大型煤矿的采矿许可证。但此案经过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经姜某申请,法院解除了对其名下矿山采矿许可证的查封。
2013年12月,姜某又一纸诉状将田某起诉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田某此前恶意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据姜某说,其原本计划以名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作为抵押进行融资,但因田某恶意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采矿许可证查封导致其融资计划失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此,要求田某以保全请求额为基数,赔偿保全期间的贷款利息损失,并要求提供保函的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海淀法院认定,田某在其与姜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确属申请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姜某没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因抵押借款未完成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情况,法院判决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财产保全不当将担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执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是,由于保全申请通常非常紧迫,且为了确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听取其意见,因此法院在审查原告保全申请的过程中,往往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同时,无论原告在起诉时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论上其均存在败诉可能,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在法院未作出最终裁判的情况下对被告当事人财产预先采取的强制措施,就必然存在着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可最终原告败诉,保全错误的情况。为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有权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旦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上述案件中,田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其诉讼请求最终被全部驳回,那么其保全申请确属错误,姜某便有权要求赔偿。可是姜某又没能举证证明其因错误保全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情况,因此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姜某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也提醒当事人,诉讼保全是具有风险的。一方面原告在申请保全时应当审慎、理性,不可滥用这一法律制度,否则在申请错误时将依法承担相应后果;另一方面被告在主张损失赔偿时,也要依法举证,有理有据,否则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 黄洁
通讯员 月熙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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