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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
发表时间:2013-07-16 浏览次数:398

雇主责任

保姆在雇主家从事劳务时从梯子上滑落摔成九级伤残,引发健康权纠纷。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为雇主王某未对保姆曾某从事工作提供安全保护等存在一定过错,判决雇主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扣除其已支付给曾某的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1.8万余元外,还应支付给原告曾某3万余元。

曾某从2006年4月起至2011年11月,一直在被告王某家从事保姆工作。2011年11月12日,曾在王家中更换上下铺之上铺床单时不慎从梯子上滑落摔伤,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伴椎管狭窄,之后在成都一骨科医院住院治疗68天,并经司法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随后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曾某等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药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雇主王某辩称,曾某摔伤后,其已支付曾某医疗费、护理费及25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曾某受伤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在王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曾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王某作为雇主,未对曾某从事工作提供安全保护、履行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曾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曾某作为长期专门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应当预见到更换上下铺床单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造成其自身伤害,其本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法院认定曾某受伤所致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应由王某直接赔付,其余则由曾某个人承担40%、王某承担60%,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鑫 王翠)

法官说法

雇主应提供劳务安全保障

青羊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李拥军在记者采访时说,该案争议的焦点为保姆曾某在从事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否担责?担多少责?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因劳务或从事雇佣活动而使自身遭受损害的,雇主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换言之,即使雇主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2010年颁布并于当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上述情形则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雇员受损时,雇主责任应界定为一般过错责任。

因此,在雇佣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接收劳务一方应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及场所等;劳务提供者则应为成年人,应有防范一般人身损害危险的意识和能力,负有照顾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在责任分配上,可通过比较雇主与雇员对损害发生各自的过错与原因力大小来解决。确定雇主过错的因素,有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对象、场所等有无可能致使雇员受到损害的可能性,雇主对雇员的指示或者授权是否尽到了为雇员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等。

而确定雇员过错的因素则应是雇员是否有违反禁止的行为,雇员行为上是否有可能导致自身损害的过失等因素。

本案中,雇主对保姆从事工作未尽到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责任,存在过错。而保姆作为长期专门从事家庭服务人员,也未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对其自身伤害亦有过错,因此双方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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