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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发表时间:2013-04-22 浏览次数:107

审查起诉期限

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1.5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重新计算:

1、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可以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注: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审判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情形:

1个月: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

1.5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5个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重新计算: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20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上诉抗诉情形:

1个月: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

1.5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5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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