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夫家与祝某、王某(两人系母子)家系同祖族关系,且两家原系邻居。2009年7月10日,祝某在位于市郊店前村的沿街店面举办庆典。杨某应邀赴宴,因怀有身孕在祝某房中休息。宴席散去,祝某、王某发现房中丢失两条香烟,遂在半路追上杨某询问(当时路上行人稀少且无人围观)。杨某为证明清白,主动打开随身提包,里面没有香烟。
见此情形,祝某当场说了声“不好意思”,并应杨某要求于同月13日出具一份书面声明:“兹有上溪村杨某在本人家喝喜酒期间本人物品遗失杨某与此事无关,纯属误传,特此声明。”此后,双方一直没有为丢失香烟一事发生纠纷。
2011年6月27日,杨某以事发后精神受到打击、无法面对众多怀疑的目光而失去生活勇气、事过两年仍无法走出受屈辱的阴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在当地张贴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基于对自己合法权益受损的合理怀疑,依靠自己的力量在路上阻拦原告,是一种民事自助行为。民事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是私力救济在紧急情形下对公力救济存在之不足的有效补充,在特定情形下可享受责任豁免。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有严格条件限制:(1)必须是为保护权利人自己的合法权益;(2)必须情事紧迫而又无法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3)必须采取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措施;(4)必须不得超过合理限度。但必须注意,自助行为不得超出自身权利范围,若出现“假想自助”、“超限自助”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损,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两被告在不法侵害来源不明的情形下,为挽救自身合法权益实施阻拦并询问,但两被告选择在行人稀少的路上,当场道歉且在事后不久即出具书面声明为原告“正名”,明确表示原告与被告家中物品遗失无关。两被告在小范围实施自助,并以积极态度消除影响,由此可认定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而且,两被告没有强制翻看原告提包、侵害原告身体财产、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也没有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在路上肆意贬低、毁损原告声誉。且行为实施未超出合理限度,未对原告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造成损害,不存在违法性。
因此,两被告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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