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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期限
发表时间:2013-03-04 浏览次数:478

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期限

一、公安拘留

公安拘留一般是10天,特殊14天,重大复杂37天;检察批捕10天,特殊14天。

二、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法定的侦查期限如下:

1、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类特定案件,在三个月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于可能判处十年刑罚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2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批准延长2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有新罪的,自发现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三、审查起诉阶段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后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一审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类特定案件,经省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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